阿榮旗煙草專賣局
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布局規劃的公告
廣大卷煙零售戶、消費者:
阿榮旗煙草專賣局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召開了阿榮旗煙草專
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布局聽證會,經與會代表審議通過了《阿榮旗
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》,后經電視公示后,現予以公告發
布?!栋s旗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12
特此公告。
附:阿榮旗煙草專賣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布局規劃。
阿榮旗煙草專賣局
2021 年 9 月 26 日
分 送:局領導。
阿榮旗煙草專賣局(營銷部)
2021 年 9 月 26 日印發3
附件:
阿榮旗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
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,合理布局煙草制
品零售點,維護良好的煙草市場秩序,保護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組
織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《中華人民共
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》及其實施條
例和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,結合
阿榮旗實際,制定本規劃。
第二條 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(以下簡稱“零售點”)
是指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
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。
第三條 本規劃適用于阿榮旗行政區域范圍的煙草制品零售
點的合理布局管理。
第四條
阿榮旗行政轄區內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從
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,應當符合本《規劃》規定的條件。
第五條 本規劃遵循依法依規、科學規范、服務社會、均衡
發展的原則,根據轄區人口數量、交通狀況、經濟發展水平、消
費能力等因素確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。
第六條
阿榮旗煙草專賣局主管所屬轄區域煙草制品零售點4
合理布局工作,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相關信
息,接受社會監督。
第二章 合理布局標準
第七條
規劃方式:根據阿榮旗轄區的城鎮居民居住區域的
特點,結合城鄉建設規劃、市場類型、經濟消費水平等因素,以
城市交通道路、地形地貌、相對獨立區域等,將轄區平面區域自
然劃分出若干市場區域單元,針對劃分出的市場區域單元分別規
劃零售點布局間距標準和數量標準。
有數量標準的市場區域單元,以數量標準為上限,達到數量
上限的,不予設置零售點。各市場區域單元內零售點僅作為本市
場區域單元內零售點設置的參照項。
第八條 城區、鄉(鎮)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點規劃標準:
(一)間距與區域結合標準:阿榮旗區街道零售點設置具體
標準見《阿榮旗城區街道零售點設置標準》(附表)。
(二)間距標準:
1.《阿榮旗城區街道零售點設置標準》(附表)中未包含的城
區街道零售點間距不得少于 100 米。
2.鄉(鎮)政府所在地街道兩側零售戶間距不得少于 50 米。
第九條 特定區域內零售點設置要求:
(一)居民住宅區內,居民在 500 戶以下的不設立卷煙零售
點,達到 500 戶的可設立 1 個零售點,500 戶以上的每增加 300
戶可增設 1 個煙草制品零售點,且居民住宅區內零售點間距不少于 100 米;
(二)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以集中交易商品為主,非多層建
筑,面積在 3000 平米以上的大型集貿市場、大型商業綜合體和各
類專業市場、農貿市場的零售點,零售點數量控制在總攤位、柜
臺、門面數的 1%以內,最多不得超過 3 個,且零售點間距不少于
20 米;大型綜合性商場(多層建筑,地面一層面積超過 5000 平
米)內的零售點,原則上控制在總商戶數的 1%以內,最多不得超
過 5 個,同層不得超過 2 個,且零售點間距不少于 20 米;
(三)行政村(含自然村、屯)按每 80 戶居民設置一個零售
點,80 戶以下的可以設置 1 個零售點,每增加 50 戶增設 1 個零
售點;
(四)床位在 150 個以上設立商務中心的賓館、旅店、公寓、
酒店,體育場館、度假村、經營面積在 1000 平米以上的飯店、KTV
等其他相對封閉的休閑娛樂服務場所內設立便利店、超市的,為
滿足停留在設施內特定顧客消費的需要,設置 1 個零售點;
(五)飛機場航站樓的公共大廳、候機大廳,火車站、汽車
站、客運中心的候車室、旅游景區、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公共場所
內的零售點不得超過 1 個;
(六)規模較大的創新產業園區、高新技術產業園區、工業
園區,可在其內部工作區、生活區按用工數每 1000 人設置 1 個零
售點, 每增加500人可增加一個零售點, 且零售點間距不少于40
米;
56
(七)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且施工人員在 1000 人以上規模較
大的施工工地,施工期間可在施工區域內設置 1 個零售點,且該
零售點取得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限不得超過該工程的竣
工期限;
(八)以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高等學校,包括大學、學院、
高等職業技術學院、高等??茖W校、成人高等學校等,為滿足校
園內教職工、學生的需求,按教職工、學生數量每 5000 人設置 1
個零售點,且零售點間距不少于 40 米。
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:
(一)經營或存儲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害、放射性商品等
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場所;
(二)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校、幼兒園進出通道口(常年關
閉的消防通道除外)中心點步行可通行最短距離 100 米范圍內以
及中小學校、幼兒園內部的;
(三)利用自動售貨機(柜)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,銷售
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經營場所;
(四)利用信息網絡經營煙草制品的;
(五)黨政機關、醫療機構內部;
(六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不予設置零售點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一條
下列情形且不屬于本規劃第十條規定情形的,在
間距、區域數量標準上給予適當放寬,其標準為與相鄰的零售點
間距在 20 米以上,且不受數量上限限制:7
(一)具有自主經營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、低
保戶以及烈士遺屬等特殊群體,從事個體經營申請設立煙草制品
零售點,可辦理一個零售許可證,且實際經營人必須為本人。殘
疾證持有人可由監護人在店中輔助經營,但不得存在合伙經營和
雇傭經營關系。符合本項規定設置的零售點不作為其他零售點設
立的參照項;
(二)因道路規劃、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
營地址經營,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
的;
(三)本規劃實施前已設立的零售點位于中小學、幼兒園周
圍的持證零售戶或因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、幼兒園
進出通道口(常年關閉的消防通道除外)步行可通行最短距離 100
米范圍內,主動遷址經營且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,在原發證機
關轄區內重新申領許可證的;
(四)國家明文規定給予政策扶持照顧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二條
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,在許
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調整的影
響。
持證人辦理延續申請,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、幼
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外,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
劃其他規定調整的影響。
第三章
附 則8
第十三條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按照先申請、先受理的原則,
按照先后順序進行審批,所屬區域單元達到數量上限之后,除符
合本規劃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以外,對其他申請將不再準予許可。
第十四條 本規劃中的“間距”是指擬申請零售點與參照點
(其周邊最近的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點)之間步行
可依法通行最短距離,多個出入口的以距離最近的為準。
第十五條 本規劃中的中小學校,是指普通中小學校、特殊
教育學校、中等職業學校、專門學校。
本規劃中的幼兒園,是指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實施幼兒教育
的機構。
第十六條 本《規劃》所稱的“大于”、“以上”“以內”“以
下”,包括本數,“小于”、“少于”“不滿”“不足”不含本數。
第十七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實行定期評價、動態管
理,根據社會情形的變化,阿榮旗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
委員會可對局部區域零售點布局數量進行調整,并公告實施。
第十八條 本《規劃》由阿榮旗煙草專賣局解釋說明。
第十九條
本《規劃》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。2020 年
制定《阿榮旗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》(阿煙?!?020〕11
號)同時廢止。